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计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5年12月30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5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