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是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1年12月17日签发的命令。第93号令《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
公安部93号令简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第二十三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五章 证件管理: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赴台湾旅游办理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
1、学生人员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
2、在职人员提供任职半年以上“在职证明信”。
3、退休和无业人员提供存期三个月以上本人名义5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或同等金额银行存单复印件。
4、有良好出境记录的护照或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
5、填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并需要本人签字。所以尽量是由本人前去办理该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