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具体的职能:
1、办理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所需报经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核发的各项批准文件、证、照。
2、办理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
3、受理各类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及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资料发放、信息发布等事项。
4、协调相关单位对重大事项和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5、负责窗口服务质量及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行政管理事项。
6、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行为的投述,并负责核实,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拓展资料
与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
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
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
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