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以合并为由要员工到其他公司上班,不给员工补偿,不去视为主动离职,请问这合法吗?

2020-05-02 社会 125阅读
1、首先要明确合同问题,有合同按合同走,要是真的这样裁员的话,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
就算是人家裁员的话都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应按照程序走。
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客观变化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合并如果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的话,则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换句话说,劳动者此时有权选择继续留在新的用人单位还是拿钱走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省补偿费用而强迫劳动者转调。
3、公司既没有提前通知,有没有裁员决定,协商不成时应认定为公司裁员,需要支付相信的补偿金。
你们可以到相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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