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额:是在确立保险合同时保单上所注明的保额。
通常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金额,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也就是基本保额规定的金额。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基本保额既可以等同于投保金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投保金额,甚至在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不同保险项目中,还可以出现不同的基本保额。
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在概念上的差别:基本保额是我们计算时用到的名词,而保险金额通常用于理赔。在有些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是完全一致的,而在另外一些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扩展资料
一、保险费率:
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二、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三、保险价值: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