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参保和本地参保,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因为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到退休年龄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会发生变化。
国家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属地原则,也就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参加工作在异地,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异地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如果没有参加工作,一般在异地是不能参保缴费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职工在异地参保缴费,合计满15年,异地缴费满10年的,并且达到法定年龄,依然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并且按照异地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如果缴费不足10年,需要转移到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如果各地都不足10年,要转回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比如你在当地缴费2年,在天津缴费5年,在北京缴费10年,最后一个参保地在北京,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当地缴费和天津的缴费转移到北京合并计算,假如你在当地缴费2年,在天津缴费10年,在北京缴费5年,就要转移到天津办理退休,假如你在当地缴费5年,在北京缴费5年,在天津缴费也是5年,那么只能转回到你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了。
扩展资料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