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123号令,已明确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审验时自己申报身体条件情况。(每年一次)
不必到医院体检(每两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取消)。
扩展资料:
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或者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二、提交的资料
(一)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健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