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才能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合理吗?有什么规定?

2020-05-19 社会 574阅读
三个月之说,没有法律规定。这只是法院对一个风险(或者说麻烦)的规避问题。
正常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在下达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行政职能行使完毕。待15内不论被处理主体是否缴纳罚款或执行处罚处理决定书,或者不论其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均可结案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法院对其的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在具体的实务中,为了避免在强制执行后,因行政执法机关败诉引发的一系列驳回等问题,所以,法院一般是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等三个月以后,也就是被处理或处罚的主体彻底丧失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以后,没有了任何的后遗症了,才接受强制执行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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