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之说,没有法律规定。这只是法院对一个风险(或者说麻烦)的规避问题。
正常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在下达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行政职能行使完毕。待15内不论被处理主体是否缴纳罚款或执行处罚处理决定书,或者不论其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均可结案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法院对其的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在具体的实务中,为了避免在强制执行后,因行政执法机关败诉引发的一系列驳回等问题,所以,法院一般是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等三个月以后,也就是被处理或处罚的主体彻底丧失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以后,没有了任何的后遗症了,才接受强制执行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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