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积分活动的对象
(一)积分活动的对象为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不参加积分活动:
1、信用卡被注销或停用;
2、信用卡已被管制;
3、信用卡逾期超过30天;
4、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5、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预借现金均可获得积分。签账消费每满人民币1元积1分,每满1美元积7分。预借现金(含溢缴款提取)每满人民币1元积1分,每满1美元积7分。
(二)积分多倍累积
1、持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但不计积分的消费(见本条第四款)除外;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双倍积分。
2、境外签账消费仅指通过境外Visa、MasterCard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也不包括境内误抛至Visa、MasterCard网络的消费。
3、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进行的交易,按一般积分累积规则的三倍获得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三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4、本款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特别推广期间依照有关活动规则累积积分。
(四)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转账交易;
2、信用卡年费、利息、积分兑换自付金和各项费用(如滞纳金等);
3、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农业服务,承包服务,房地产,批发类,桥路通行费等;
(2)汽车、卡车、房车、雪车等各种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农具及其零配件的销售、租赁与维修等;
(3)医院,学校,政府服务,纳税,缴费,慈善及社会公益等;
4、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项目。
(五)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它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者(如退货),或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积分将由信用卡中心根据其退还的交易款项金额,按积分比例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中无足够的积分可以扣除的,信用卡中心在扣减持卡人信用卡中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的积分账户计负分,待持卡人将来有新增积分时弥补,如持卡人销户时,仍有负的积分需弥补,信用卡中心将按负的积分值以每分折合0.004元人民币计算出积分成本,由持卡人在销户时缴清。
(六)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累积于主卡账户内,附属卡消费同样计算积分,附属卡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内。
(七)兴业银行有权随时更改积分计算的项目及比例,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积分的有效期限
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续卡后,积分自动延续;信用卡账户关闭或注销后,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第四条积分的查询
(一)信用卡积分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以查询。
(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信用卡积分:
1、用申请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编写短信“30xxxx”,xxxx为信用卡卡号末四位;移动用户发送至777795561,联通用户发送至702195561。
2、对账单:信用卡中心会在持卡人的每期信用卡对账单上列印其积分余额及变动情况。
3、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主卡持卡人可致电兴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1,按1[信用卡业务],再按5[积分查询],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当前积分。
4、登录在线兴业:
第五条积分的转移、合并
(一)同一持卡人名下有多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时,其不同主卡间的积分可以相互转移、合并;不同持卡人名下的主卡之间,积分不能相互转移、合并。
(二)持卡人需要将本人名下不同主卡间的积分进行转移、合并时,可致电兴业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561提出申请。
(三)兴业银行客服人员在受理积分转移、合并的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加以处理。
第六条积分兑换活动规则
(一)信用卡中心不断推出积分活动和积分礼品,不同积分活动和积分礼品兑换的有效期及兑换规则将随具体活动确定并另行公告。
(二)申请兑换积分礼品时请完整填写《积分兑换表格》,未完整填写的兑换申请为无效申请,如持卡人填写的礼品编号与名称不符,以礼品编号为准。
(三)持卡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将《积分兑换表格》交回信用卡中心,如已经传真表格,请勿再邮寄,以免重复兑换。传真:(021)28999900。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东辰大厦14楼,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兑换(收);邮编:201204。
(四)兑换申请一经提交,恕不接受更改或撤销。如持卡人账户积分不够,且未能预借积分时,兑换礼品的申请自动失效,不再另行通知。如持卡人因兑换礼品需要进行积分转移、合并时,请依照本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事先提出申请。
(五)为了保障持卡人的权益,所有兑换的积分礼品均将送往持卡人的对账单地址。如无特殊说明,礼品将由供应商安排配送或通过邮局寄送,礼券、保险卡通过挂号信邮寄。签收礼品时请配合出示信用卡和身份证,通过邮局寄送的礼品遵照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领取。
(六)正常情况下,持卡人将在信用卡中心正式受理兑换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收到礼品。
(七)签收前发现礼品外包装破损或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收礼品,礼品供应商将免费另行配送,如非质量问题,请不要拒收礼品,否则持卡人需承担相关费用。
(八)兴业银行与积分礼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合作、代理、经销关系,积分活动涉及的礼品、礼券及服务均由供应商直接提供,所有涉及礼品质量和使用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全权负责,概与兴业银行无关。礼品的保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厂商提供服务,兴业银行概不负责。
(九)礼券请在券面标明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兴业银行或礼券供应商均不受理退回或调换请求。请妥善保管礼券,如有遗失,恕不补寄。
(十)积分活动宣传中涉及的礼品图片、尺寸、材质以及性能指标等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
(十一)所有积分活动的礼品数量均为有限,兑完即止。
(十二)积分活动期间,如遇礼品停产或升级换代,信用卡中心将联系持卡人,并以相应礼品替代。
第七条积分消费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在兴业银行积分消费特约商户内使用本人名下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积分消费。
(二)持卡人进行积分消费时,卡内的积分按比例折算抵付消费金额,积分折算比例为:400积分=人民币1元,抵付的消费金额是1元的整数倍。
(三)信用卡积分不足以完全抵付消费金额,或消费金额存在角和分时,即使持卡人账户内积分足够,不足以抵付的消费金额或消费金额中角和分的部分,仍须按一般刷卡消费从信用卡中出账。
(四)进行积分消费,需要在兴业银行专用POS机上刷卡,并在刷卡前告知收银员本次交易使用积分消费,刷卡成功后须在签购单上签字。
(五)兴业银行保留变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八条预借积分兑换礼品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通过预借积分兑换积分礼品。但进行积分消费或兑换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时不能预借积分。附属卡不能预借积分。
(二)普通卡、加菲猫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10,000积分,金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50,000积分。
(三)积分的预借和偿还
1、持卡人在兑换积分礼品时,当账户积分余额不足以兑换礼品时,可以在预借积分额度内预借积分兑换礼品。
2、账户积分已经为负值时,不能再预借积分。
3、正常情况下预借积分须要在180天内偿还,持卡人可以通过正常的积分累积偿还预借积分。
4、预借积分期满信用卡内的积分仍为负值时,负积分将被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借积分将被立即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1)信用卡到期且不再续卡;
(2)信用卡被注销、停用、管制或逾期超过30天;
(3)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6、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为:1积分=0.004元人民币,兴业银行保留变更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九条积分兑换飞行里程活动规则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可在规定日期前兑换以下航空公司的飞行里程: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09年8月31日;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0年1月7日;
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08年3月31日;
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里程,截止日期:2007年12月31日。
(二)持卡人通过填写《积分兑换表格》并传真或邮寄至信用卡中心,申请将其卡内的积分转换为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每20积分等于1飞行里程,持卡人每次积分兑换的飞行里程数最低应为500里程(即10,000积分)或其整倍数,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再另行通知。
(三)持卡人参加航空公司飞行里程积分兑换计划及转换飞行里程数,均不需缴付任何手续费。
(四)持卡人可将飞行里程转入任意受益人的航空公司会员卡中,受益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或持卡人在《积分兑换表格》中书面指定的其他人,但受益人必须首先成为航空公司的会员。
(五)除以上规定外,本活动遵照本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六)兴业银行保留随时变更积分兑换飞行里程之比例和活动办法的权利。
(七)兴业银行和相关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积分兑换飞行里程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兴业银行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