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肆旁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桐雹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就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但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即使单位按第40条和你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局郑应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按照你实际工作期限计算。满一年给一个月补偿金,半年以上不满一年也给一个月,不满半年给半个月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