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

2020-05-26 财经 209阅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也就是说,超过1000元的不用现金结算。
该条例当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另规定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公司需要有多少 现金,这个基本上由银行核定的。
目前实际情况中,银行对这个上限核定的比较宽松或说没有严抓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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