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当事人办理学历、学位公证,应向其住所地的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的材料: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其档案保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经历证明;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当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至4张(根据使用国的不同)。
扩展资料:
公证学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申请人所在段旅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2、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握羡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镇缺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3、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如何申办学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