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2、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3、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4、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2]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6、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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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铺的发展历程:
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元代经营商业的大多数是回回人。开当铺的人也是回回人。元时当铺除称解库外,述称解碘铺,典当放债的利息很高,劳动人民多有无钱赎当者,自己的质品被当铺吞没。
明朝正式称当铺,从事典当业的多为山西、陕西商人及安徽人。各明都大邑都有他们开设的典肆,有的商人专以典质为业,并致富。这些商人经营的范围较前广泛,不仅一般贫民受剥削,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当而濒临破产。
明朝乡镇中还有“代当”,即乡镇小当铺领用城市大当铺的款作资本,押的物品再转押给城市大当铺。
清朝经营当铺已十分普遍,乾隆时北京已有当铺600-700家。清代当铺对人民剥削相当严重。
1900年前后,北京当铺多达200多家,其中较殷实的当数常、刘、董、孟等五号,这些个当铺的经营资本多来源于清内务府官员和太监。
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典当又同银行、钱庄资本建立借贷关系,形成城乡高利贷网。官僚资本银行也插手其间,国民党一些地方政府也开设公典、公当,同样属高利贷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铺停止营业。
国家已开放当铺经营,在通过所有审核后当铺属于合法经营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也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这表明所以我们国家的典当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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