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身份证领取的时候若没有回执的话,可以和办理人员说明情况,拿户口本领取,只要能证明是你本人就可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临时身份证由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有效期三个月,工本费十元,当场就可以拿到。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扩展资料: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各项规定
1:申领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初次申请申领居民身份证时,本人需携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接待室,提交户口本审核登记,进行人像采集,办理受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3: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工本费40元。
5: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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