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均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其中,“无故”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但如下两种属于正当理由1、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2、用人单位经营生产困难征得本单位公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显然,未办理离职手续,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理由。
另外,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通常会拒绝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因此,建议与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