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第五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以上说明,在绿色左箭头信号亮起时正常行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路口的左转箭头信号灯和对面直行信号灯同时亮是错误的,如果你和对方都没有违法行为,这起事故你和对方应该均无责任,信号灯的管理部门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可以参考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及GB 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扩展资料:
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