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有影响么?

2020-10-12 社会 92阅读
所谓伤残等级鉴定,在指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有人因事故而造成终生的残疾,而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弥补伤残者的损失,在赔偿项目中,就有伤残补偿金这一个赔偿项目。那么什么情况下构得上伤残呢?
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这个评定依伤残情况不同分了十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如果伤者认为自己构成伤残的,应先进行伤残鉴定,然后再依据伤残等级进行相应数额的计算和索赔。
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之后进行,是否治疗终结,应以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依据,如双方对是否治疗终结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可以就是否治疗终结进行鉴定。因为如果还未治疗终结就去鉴定的话,很有可能会评高伤残级别,但如果过份迟延进行鉴定的话,很有可能会评低级别。所以,应在治疗终结之后进行伤残鉴定。
进行伤残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另一种就是在诉讼中通过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的效力不同:
自行伤残鉴定的,在实务中,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此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管是否能举出相应证据反驳,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会允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而如果是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伤残鉴定,如果另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想重新鉴定,就比较困难了,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况,比如(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等这此情况。如果证明不了存在以上的情节,法院将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那么可以看出来,自行进行伤残鉴定的,它的证明力是远低于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院进行伤残鉴定的证明力。所以说,你自行鉴定的,只要另一方不认可,法院将准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你先前出的鉴定费就白掏了。所以,建议应尽可能的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在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的,你首先要写份伤残鉴定的申请书,法院那里有一份鉴定机构名册,原被告双方各自在名册中任意挑选几个鉴定机构,只要双方挑选的鉴定机构有重复的,那就选定此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或者以摇号的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基本来说还是可以保证公开公正的。当然,鉴定费应该是谁申请就由谁先预付,但最终费用应由谁出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伤残鉴定的项目内容:
1、伤残等级鉴定;
2、误工期限鉴定;
3、护理期限鉴定;
4、护理人数鉴定;
5、后续治疗费鉴定
6、辅助器具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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