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作代词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而不能通其义,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2. 用作助词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例: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二)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 例:宋何罪之有?(《公输》)
(三)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译时可省去。例: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爱莲说》)
(四)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例:顷之 ,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狼》)
3. 用作动词
可译为“去、往、到”。例:吾欲之南海,何如?(《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