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并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市政府批准转制、破产企业的带资分流人员,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某人是应该参加市本级还是旗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他的养老保险证的发证机关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市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才能参加市本级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反之则应参加相应旗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也可高于此基数,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并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需到市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也可到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以下方式参保:
按规定基数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个人帐户和享受住院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两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逐年提高)加大额医疗保险费用(100元/人)。
4、等待期的设置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为6个月,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市直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其它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满20年)后,享受市直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退休时按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