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钱云了解到底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行政性激励。政府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出台对守信主体激励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拓展守信联合激励的覆盖领域。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
2.市场性激励。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分,并给予其优惠和便利。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3.社会性激励。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单位网站和“信用北京”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出台我区对失信主体惩戒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以及土地出(转)让和流转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惩戒。对于严重失信主体应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各相关单位网站和“信用北京”网站进行公示。北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于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