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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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