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人为缩短待摊费用的摊销期?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待摊费用应该在1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超过1年 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计人长期待摊费用。 审计人员在审查时,应注意有无故意缩短摊销期限的情况,如对使用期限长、单 价较高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期待摊,而实务中不少企业采用 一次摊销法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人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还有些企业随意调节摊销 期限,将本应在1年内摊销的费用在6个月内摊销完毕,或直接在支付费用的当月 一次计人成本费用账户,或各期摊销数额不均。企业通过以上方式将本期实现的 会计利润转移至下个会计期间,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