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公务员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6、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