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1撰写起诉状。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适用诉讼程序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首先应当撰写行政起诉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予以指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起诉状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当事人指控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依据。行政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只是制作时更应注意以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论证、分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性与违法性。行政起诉状制作完毕,经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撰写答辩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及其委托人应当制作刑事答辩状。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明确地阐述自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己的主张,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对于受诉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行政答辩状书写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答辩状相同。制作行政答辩状,特别要注意针对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有的放矢地说明、反驳和辩解,并在答辩状中阐述本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行政答辩状制作完毕,应当由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盖章,然后提交人民法院。
(二)与人民法院联系,查阅有关案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受诉人民法院联系,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代理函等有关法律文书,以确定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资格和身份。代理人应当查阅案卷材料,注意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以全面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应当制作阅卷笔录,正确、客观、全面记录案件有关材料的内容。
(三)调查、收集证据 行政案件中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力求客观、全面,并应制作调查笔录。律师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案情或者收集证据制作的调查笔录,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整理入卷,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毁。
(四)准备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是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全面论证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委托人观点、主张的系统发言材料。为了使代理意见能够全面、系统、有理、有力,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发表代理意见的充分准备。由于代理人在诉讼中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代理意见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区别。
(五)参加法庭审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在法庭审理中的主要工作和要求与民事诉讼相似。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有自己的特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财产保全。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先予执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申请合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其他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5.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愿撤诉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也可不撤诉,要求法院作出违法的判决。
6.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法院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因第(1)、(2)、(3)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7.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8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应当以事实、证据为判定依据。而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行政机关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审查核实,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作出判决、裁定。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原告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裁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当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举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适当的法律依据支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面临着败诉的结局。受行政机关委托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法庭审理前应当认真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有关证据,以便在法庭审理时出示。当然由于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的限制,代理律师只能就现有的证据进行举证而不能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9.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另外,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1行政诉讼适用不得调解的原则。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的,而行政行为的产生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行政权力,否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自身的失职。因此也就决定了在围绕着行政权力之争和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上进行的行政诉讼,是不容许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人和解的,因而也就缺乏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基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状在程序上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不得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作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而应当在查明事实、审核证据、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判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结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及其代理人,应当清楚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这一特点,不要把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和接受人民法院调解的方式作为解决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当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民事争议的内容,如赔偿的问题,仍然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1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3.行政诉讼有两种撤诉方式:自愿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前者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之前的诉讼期间,原告人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后者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视为原告人自愿撤回起诉,从而裁定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在人民法院裁定审理期间,原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也可以视为申请撤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是否撤诉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撤诉,是其自身意志的体现,但其虽不准备撤诉,却出现视为撤诉的事由,应当自行承担撤诉的责任。
(六)法庭审理后的工作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完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仔细阅读法庭笔录,经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代理人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书面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为从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