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5]128号
各市物价局:
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辽宁省定价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辽宁省定价药品目录:
1、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处方药的剂型,其中包括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剂型;
2、调剂进入2005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西药通用名下所有药品剂型(不属于《医保目录》中的剂型同时属于非处方药剂型除外);中成药为调剂进《医保目录》各种剂型;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5、《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7、省统一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4、医院制剂;
6、中药饮片;
二、辽宁省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暂按现行规定办法制定并公布。
(二)列入辽宁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其中,中药饮片定价内容为经营差率,省统一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定价内容为批发和零售价格,中药饮片和省统一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另文下发;其他药品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省定价的药品,国家和省物价局已公布过价格或由省物价局已公示价格的,在省物价局未出台新的价格前,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对国家和省物价局未制定价格的新增政府指导价药品,由生产和经营单位提供价格申报材料,报省物价局核定价格。价格申报和核定时间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二00六年一月底,其间允许生产和经营企业按现行价格进行销售或投标。
(二)报经国家发改委同意,省物价局可根据我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我省范围内临时降低国家实行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本次公布的辽宁省定价目录为动态目录,将根据国家发改委每年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适时调整。
(四)《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