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身份证不一定要本人回去照相。办理身份证时需要本人照片,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一定要本人回去照相,如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去照相,应当向办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自己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或者电子版。由家人携带户口簿和照片代为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程序是:
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年满16周岁的也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