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征信业体系主要有三大块内容:行政征信、商务征信和金融征信。目前,我们常说的征信主要是指金融征信,就是用于银行贷款和信用卡审批的征信报告,事实上,征信的服务范围和方式远不止于此。
从国外征信业实践情况看,征信服务的模式分为以下三种:
欧洲模式。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比利时。其特点是:央行建立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
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其特点是: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评级、调查等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私人所有,市场化运作,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日本模式。代表国家为日本。其特点是:银行业协会建立会员制征信机构,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
不难看出,我国的征信服务方式更接近欧洲,这点类似法律体系的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的法律体系更接近大陆法系。
从本质来看,征信服务模式的区别在于征信体系的构建是国家主导还是市场主导。因此,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征信机构,称之为公共征信机构;另一类是由各种经营性组织或个人出资组建的征信机构,称之为私人征信机构。两类机构征信服务模式的比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