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
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2 道 路
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5.3 竖 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长度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 化
5.4. 1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9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