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订全省、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全省、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和各级档案的工作。
4、提出鉴定档案原则和标准、研究、审查有关档案的保管价值、保管期限等方面的问题,监督档案文件的销毁。
5、负责接收、征集并保管所属范围内的各门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组织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7、负责全省、市档案科研课题的研究、科研成果的评定、推广和应用工作。
8、负责档案史料的编研、出版与公布工作。
9、负责档案统计、分析、综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10、完成省、市委,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