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出生日期需要去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变更、更正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出生日期准予更正范围:公民出生日期应以户口登记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日期为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正以一次为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更正出生日期:
1、户口登记资料(含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不符的;
2、《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之间不相符的;
3、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等部门人员为掩护身份需要的。
扩展资料
公民身份号码与公民的出生日期相关,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1、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
2、公民依正当程序更正年龄的;
3、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的。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