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级晋升原则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普遍坚持的一项职务晋升原则,我国公务员的晋升也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晋升只能按照职务等级序列,由低到高,一级一级地晋升。如由科长升任副处长,由副处长升任处长,而不能由科长直接升任处长。
副主任科员提拔主任科员不算提拔一级职务,副主任科员提拔为副科长也不算提拔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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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晋升条件和资格
晋升条件和资格主要是从资历、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提出任职标准和要求。各国侧重点不同,不同时期也有变化,不同的职务层次,晋升标准也有所不同。英国在文官制度建立初期,晋升主要凭年资,公务员只要没有明显劣迹,就能随年资增长而晋升。
1870年以后,英国开始实行“功绩晋升制”,每年由本人作出个人总结报告,再经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工作成绩大小{择优向文官委员会提出晋升申请。
“功绩晋升制”优于凭年资晋升,因而在各国得以较普遍的实行。但也有弊病,就是加深了公务员对本部门负责人的依附性。
二、晋升类型
1、考试晋升制,即采用竞争考试的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晋升依据的制度。
2、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
3、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大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
4、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准的制度。
5、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特别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