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占股份比例和债务承担责任的关系

2020-09-19 财经 62阅读

债务承担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故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谓是在一片争议声中被确立。

诚然,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已明显偏离原有的正当目的,成为部分股东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时,该制度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上有着较大意义。

公司债权人。即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主体范围,包括民事关系的各类债权人,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国家税收等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等。由于该制度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的,故作为控股股东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进而转嫁自身所应承担的风险。

举证责任。公司债权人必须对其主张进行举证: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2、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如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

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当然对于一人公司,公司法采取了法人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

承担责任的股东范围。“揭开公司面纱”并不意味要追究全部公司股东的责任,一般而言,包括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非一人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股股东,并不包括其他诚信的中小股东。

在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如隐名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等)的情况下,小编认为可对条文中的“股东”作扩张解释,而将实际控制人包涵在内,这更符合该制度的设立的初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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