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