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该14岁的小孩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但是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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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害者家长拒绝“政府收容教养”
6月27日,记者在孝感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见到了事件所在辖区孝天派出所刘所长。
刘所长对受害人家属微博中提及的事件经过大致认同。该分局官方微信6月27日下午发布的案情通报也显示:2018年3月30日19时4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高新区魏站社区裕褀新城有个孩子被人扔下来了。接到指令后,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迅速调查取证,连夜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抓获。
通报称,经查,当日18时许,黄某趁被害人小静在裕褀新城17号楼等电梯之机,持一把剪刀将其挟持到401室,实施抢劫,并用剪刀将受害人小静刺伤。
关于网络上广受质疑的施害者没有被立案的问题,该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何理解?
对此,该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除了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对家庭不具备管教能力,确有必要收容教养的,办案单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书面申请”。
刘所长介绍,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问题,跟其父母进行了专门沟通,还介绍过相关管教所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也专门到相关机构去看过,但他最终没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养。之后派出所家访时,男生家长说孩子目前已没去上学,在家帮忙干活。
刘所长表示,事发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派出所在现场参与的至少有两次,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意见不合,至今未达成协议。目前,协调专班仍在全力做好协调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这条6月26日上午发出的微博一天内就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微博转发量累计达1.7万次,网友评论达9400多条。
“法律要与时俱进,制定法律时我国那个年龄阶段的大部分人确实心智尚不成熟。”网友“cici一笑”认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龄门槛也要相应改变。”
网友“迷失对白”评价,“对于未成年的过度保护往往会害了他,法律是要顾全大局,但是不能无限制地让某些不怀好意的人钻空子,不然就适得其反。”网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保护坏人犯罪的防弹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认为,“行为人的家长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另外案件发生在小区,小区物业管理者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表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按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按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汪明同时建议,受害人家长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其派出公益律师,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须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评估收容教养的“必要”性、责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给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和结案报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况和作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持刀伤人 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