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确认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的,有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5生活自理障碍“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至少符合一至二项才具备护理条件: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