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之所以选择在全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动员大会上宣布这一决定,目的即在于惩前毖后、杀一儆百,表明自己“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决心。但是,滑稽的是,这样一个以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为宗旨的大会,却并没有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的有关规定,而是赤裸裸地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令人吃惊、引人深思。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对杨利锋的处理,依据的是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的第四条:“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杨利锋身为一所之长,在带班期间请客吃饭,并打伤宾馆工作人员,后果严不严重?很显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认为还不够严重,否则按照“五条禁令”的要求就该将杨利锋“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但是,这样一来,问题又来了,既然造成的后果不严重,那就只应该给杨利锋一个纪律处分,为什么还要他“限期调离”呢?对此,惟一合理的解释是“限期调离”就是一种纪律处分。
“限期调离公安机关”并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的发明,早在前几年山西绛县公安局有一位名叫姚晓红的小车司机,因为违反公安局的规定被责令“限期调离”,此人后来调到该县法院,官至副院长仍恶习不改,成为以好喝人奶而“闻名”全国的腐败分子。
当然,“限期调离公安机关”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为,在当今就业困难的形势下,公安这只“金饭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如果对于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直这样“限期调离”下去,实际上等于是将公安系统的“病”传染给其他部门,也会助长公安部门一些人的恶习,使他们感到还有退路,从而干起违法乱纪的事来更加有恃无恐。我想,这决不是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的初衷!
(网友: 汉江风)相关文章:违反“五条禁令”宁夏一派出所所长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