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是农村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营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也是供销社夯实组织基础,进一步拓展为农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对推进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社区服务资源配置,改善农村社区消费环境,实现农村社区服务综合化、系列化、集约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要求,供销社从2011年开始实施“千村千社便民工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2000个中心村或较大村建立以“两店”(日用消费品店、农资连锁店)为基础,融多项便民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到2013年底,全省建成2000家农村综合服务社。各级民政部门和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加大合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合作共建工作。
各地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加快建立健全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于一体,投资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多样、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实现“群众自治、管理有序、设施配套、服务完善、生态和谐、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基础。
二、建设要求
(一)科学选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人口分布状况和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结合当地农村社区布局的总体规划,精心选择,合理布局,优先选择中心村或1500人以上的较大村中已建成或正在规划新建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社。有条件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可以直接设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内,由综合服务社的经营主体向农村社区组织以市场化方式承租。
(二)建设规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规模要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格局协调一致,农资连锁店和日用消费品店经营规模、水平应超出一般的村级便民超市。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其中农资连锁店和日用消费品店营业面积均不低于30平方米,农资连锁店、废品回收站(点)与其他服务项目有效隔离。各类经营门店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使用供销社标识,各门店建设标准符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的要求。
(三)功能设置。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首先应具备农资供应和日用消费品销售两项基本经营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要积极引入农产品购销、废品回收、医药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农贸市场、餐饮、维修等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和邮政通讯、劳务中介、代理代办等中介性服务项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销售、农贸市场等部分经营服务场所要与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的场所进行必要的隔离。综合服务社在设置服务功能时,要结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既做到优势互补,又充分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四)规范运作。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经营性服务项目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投资主体多元,筹资渠道多样,各门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资连锁店和日用消费品店应以直营或加盟方式与供销社流通企业实现对接,采用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经营台帐、统一管理标准的规范化运作。店内采取开架自选方式售货,商品分区分类摆放,陈列整齐美观,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完善,服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分类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都未建地区,要加强选点布局,互相结合,争取同步实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已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地区,可按照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的基本要求,整合利用现有资产,通过改、扩建或就地新建,积极拓展经营性服务功能。已建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而应建未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地区,应积极考虑靠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设施场所,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对接新网工程。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引导系统内流通企业加大投入,把新建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等网点和新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同步进行。网络薄弱和空白县供销社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列入网络重建规划,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作为重建网络终端的重要载体,切实做到以“新网工程”建设带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发展,以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完善“新网工程”在农村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
(三)建立协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供销社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力争在2011年8月底前做好选点布局工作,共同推进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各级供销社要主动与拟建综合服务社的所在乡镇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联系,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争取政策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和供销社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将供销社列为当地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争取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千村千社便民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