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考古对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研究的重要性?

2020-04-30 文化 39阅读
1.史(料)学价值 音乐考古学以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物质遗存为基本研究对象,其调查、发掘以及专题研究的资料与成果,作为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实物史料和当今学术界据之而获得的认识,在探讨人类古代音乐文化面貌及其演变过程与规律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在历史悠久、史料丰厚的中国,相对于以文献史料为基本研究对象的传统历史学研究而言,音乐考古学的资料及其史学价值,至少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证“史”之有:证明历史文献记载的正确——确有其人、确有其事。据《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两周时期贵族奴隶主有身份之别、等级之异,他们所使用的钟、磬乐器数量和设置方位也相应地存在“宫县(悬)”、“轩县”、“判县”和“特县”的差异。1978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随州擂鼓墩1号墓中室发现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金石乐器组合,它们呈三面陈放,构成了一个“轩县”设置形式。而同墓出土文献资料表明,墓主人乙系诸侯国曾国的国君[19]。诸侯级别、“轩县”式陈列,不仅说明文献记载是史出有据,同时还为历史文献史料做了时代化、个性化的实物性具体阐释。 2)正“史”之误:纠正文献记载之史实的错误。作为对史实的记录,历史文献难免因作史者受到的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限制和“世界观”、“方法论”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以及时间的流逝所产生的损毁,而存在遗漏、阙如甚至错误。因此,正“史”之误、补“史”之无,当为出土文物史料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史记》记载,汉代武帝时期,创设了管理乐舞活动的最高行政机构——乐府。然而,1976年在陕西临潼秦皇陵出土了一件青铜钟[20],钟钮铭文表明,乐府早在秦代就已经存在。“乐府”钟的出土,纠正了历史文献之误,将乐府的历史提前到了西汉之前。 3)补“史”之无:补充文献记载之史实的遗漏、模糊与阙如。尤其是作为对时间艺术——音乐的记录,一般意义上的音乐文献永远只能将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实际音响置于阙如状态,必须通过出土器物给予一定的补充。湖北随州擂鼓墩1号墓出土的钟磬乐器及其配件上,有铭文和墨书文字3756个,记录着同一律位在周、楚、申、曾等不同诸侯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名称及其相互关系、独特的“甫——曾”音名体系以及唱名在不同八度组别中的变异等乐律学理论[21](,堪称对先秦中国音乐理论文献的全面补遗。而20世纪70年代关于先秦中国合瓦形青铜编钟一钟双音原理的认识,更是全面展示了音乐考古资料及其相关研究的补“史”价值——音乐考古工作者根据青铜编钟形制、纹饰等方面的形态变化及其实测音响的相关规律,揭示出先秦中国合瓦形青铜编钟的双音原理及其在古代音乐艺术实践中的本来面貌。但是,传世文献对相关的史实几乎未作记录,仅有的只言片语在一钟双音的事实被认证之后,方有学者予以解释,然其结论学术界仍存争议。[22] 4)创写“史”前史:创写人类尚无文献记载之前的历史。考古发现及其相关研究成果证明,在有文献记载之前,人类存在于地球的历史,至少有两百余万年!也就是说,假如将人类用文字记录、传播文化的发展阶段称为历史时期的话,那么,在人类进入所谓的历史时期之前,还曾经历过时间更为漫长的史前时期。而这一时期,直接关系着人类的产生,关系着文化的形成,关系着文明的诞生,关系着艺术的起源,关系着作为艺术的音乐的萌芽等众多方面问题的认识与研究。 在中国有史时期之前的人类文化遗址中,考古工作者中发现了大量的音乐文化遗存。例如1985年以来,考古学家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村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发现的骨笛就有数十件之多。这些骨笛制作规范、讲究,还保存有制器者有意设计、调整音孔距离的划痕,其中一支骨笛在七千多年后的今天,仍然能吹奏发音,其乐音至少能构成六声音阶[23]。它们的出土,不仅将中国音乐的历史提到了距今八千多年前的史前时期,更为重要的是,围绕这些骨笛展开的系统性音乐考古学研究,将对全面认识当时人类音乐文化的历史面貌,具有其它任何类别的非考古资料都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综上所述,从广义的历史学角度而言,作为探讨人类古代音乐文化面貌及其演变过程与规律的学问,音乐考古学的音响史料价值和史学意义是其它任何学科都难以替代的,具体而言,至少体现在“证”、“正”、“补”、“创”等四个方面。其中,前三个价值体现了音乐考古学与传统音乐史学的密切关系——在有“史”时期的人类文化历史研究工作中,它们宛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并相得益彰!音乐考古资料使历史文献记载的内容具体化、实物化,同时,音乐文献记载也使出土实物材料的内涵被揭示得更加全面、系统。二者相互印证,构成了近现代学术界开展史学研究工作的史料基础与学术基石。而第四方面的价值,则以其不可替代的唯一性,展示了音乐考古资料与音乐考古学研究的特殊意义和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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