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嫌疑人从派出所送到看守所意味着警方可能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人移交到看守所后就是犯罪嫌疑人,属于被刑事拘留,之后有可能会证据不足而不予逮捕,或者逮捕等检察院上诉,法院看证据情况审判,如果认定有罪就需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在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时,都会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