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单位负责人”具体是指哪些人,本条没有列举。
由于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对“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认定,为了便于执行,本法第五十条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界定,即“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扩展资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