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缩短办案时间保障不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020-06-18 综合 53阅读
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 / a>

总则第八次会议6)
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正确执行检察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加强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共同提高。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家庭,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进行描述和解释。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护的声誉,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尊重人的尊严,并不得公开或传播的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的名称。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组来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处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熟悉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并做检察官承办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
第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考虑给予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悔罪态度。
第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罪犯和调查人员进行教育和感化工作,应当记录,以及与案件有关。
第二章的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八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充满14日,16日,18岁的年龄,临界年龄,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是确定的。难以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影响案件确定,应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是否受胁迫的情节,是否有教唆犯罪的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或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未成年人,审讯条款应准确和容易理解的。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该是通知,告知如实供述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情况下,以验证它们是否有自首其优秀的服务,并揭露等表现,听取其有罪或无罪,理由罪轻的自白。
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律代表到现场,并通知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应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应该是女性。
1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限制。对于确实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约束消除真正的危险,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事实,少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犯罪,主观恶性,是否监护权和社会援助教育条件,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逮捕,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到的时间赶上赶不上。
第十三条犯罪较轻的,有效的医疗条件或社会援助和教育措施,不小了社会风险,社会危险??性的,不会妨害诉讼正常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批准执行逮捕。
对于较严重的罪行,但主观恶性小的表达忏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援助和教育措施,不危害社会的,不会损害程序正常,和少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批准逮捕:
(一)属初犯,过失犯罪而
(b)编制的犯罪,中止未遂;
(三)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要了解自己有害,非法的行为,并给出了赃款,努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e)是主犯或有组织犯罪,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属于未成年人14岁,16岁以下的年龄或部门在学生;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
14日申请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保管情况进行审查参考他们的法律代表,学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援助和教育措施,指定地方居住景观的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审查逮捕意见书少年。
第十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法庭支持公诉
第16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下,收到的材料转移到起诉的情况下,在三天的少年犯罪嫌疑人及他们的法律代表之日起应被告知的权利,以委任一名后卫,向被害人通知和他们的法律代表应具有的权利,以委托代理审案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青少年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受害者或他们的法律代表,打算聘请律师,但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少年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后卫,未成年人受害者和他们的法律代表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关于抚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学校,社区,家庭,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处理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本法第11条的规定。
诉讼18例以下条件的,律师可以安排监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访谈,请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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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已基本确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议,呼叫将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认罪悔改,或不认罪,悔改,却遇到了与呼叫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见面,打电话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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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边的亲人,他们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和一定的知识,教育和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后果。
羁押的第19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见了他们的法律代表和近亲属,律师应告知会议呼叫,呼叫可能没有串供或其他障碍诉讼。会议,呼叫律师可以在场。气象,通话结束后,检察长应编制和记录的内容。
第XX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一般应给予依法不决定起诉: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准备犯罪的,暂停;
(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D)是个聋哑人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五)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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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在按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情况。
第21条的轻伤害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未遂案件和刑事案件,引诱或教唆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无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有效实施的协议符合“刑法”第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程序第142第一段的决定的规定不以起诉,根据的情况下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的声明。
决定不起诉建议书“第22条应公开宣布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送达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并告知他们的权利在法律上。
第23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管起诉的罪名: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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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的情况下;
(c)有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点收取阻碍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
(四)其他不应该是次充电的情况。
第24条,分案起诉一般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移交给人民法院。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涉及青少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应提前少年犯罪嫌疑人起诉。
第25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整个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做出结论的报告,起诉书以及法院计划的过程中, ,这应。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起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出现在诉讼过程中,不应该是次充电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和审判。
第27条起诉未成年被告人应被??有效地转移到人民法院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证明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材料之一。
第28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起诉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出庭:
(我)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他们的教育受审,如果有必要,可以再次讯问被告人;
(b)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后卫交换意见,共同的良好的教育,感化工作;
(三)进一步熟悉的情况下,在深入研究法律政策问题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和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预期的讯问提纲,询问被害人,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轮廓答辩提纲,公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出席刑事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的,应当遵守行为规范的要求检察官法庭,语音语调温和,并注意条款文明,准确,很容易理解。
总检察长提请未成年人在法庭作证的证人和受害者。
第30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的审讯,调查,辩论和其他活动,注意力应支付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严重的为少年被告人情绪不稳定,不应该继续开庭审理,公诉人建议法庭休庭。
第31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忏悔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或社会援助和教育措施,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缓刑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小,初犯者或同谋下胁迫帮凶;
(三)受害人同意和解受害者故障;

(四)其他可以接受感化的情节。
人民检察院建议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护,诫勉的书面材料一起转移到人民法院的预判。
第32条检察官应被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时的法律教育和展望对生活,并促进其深刻反省的经验教训。
试图通过简易程序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第3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第34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出庭或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材料转让等方式帮助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法院教育。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本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
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审查公安的活动机关的侦查是否合法,并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不当)非法强制措施或少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不依法负责的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成人犯罪嫌疑人,点保管;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询问,恕不另行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四)威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体罚,羞辱,游街示众,或酷刑,指的是供应,诱供;
(e)使用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低而故意不公平的,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
(F)的未成年受害人,证人,诱骗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危害未成年人受害者,证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的尊严和隐私; BR />

(七)保管和处理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的;
(H)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IX)调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37条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整改意见。
检察官出庭支持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理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违反程序的,应及时在假期后,法院总检察长的报告总干事,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正确的意见:
(一)法院宣判的判断,恕不另行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
(二)人民法院没有给聋哑未成年被告人聘请或指定的翻译不熟悉的通用语言;
(三)未成年人,当被告在审判中没有一名后卫拒绝律师为他辩护,合议庭不指定辩护律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律代表依法
(未成年被告人和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的应用程序,以避免)法院没有通知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检验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的权利,其他诉讼;
(五)其他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
第38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为未成年犯实行检察长。监督,刑罚执行拘留的成年罪犯的监狱中关押的未成年罪犯,或至少18岁的我在两年多没有转发监狱的违法犯罪,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39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长发现了不少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责,负责人或成年罪犯,正在服刑的罪犯,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40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看守所的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管和监督的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
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少年犯的拘留中心的政治,法律,文化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以促进法律和科学,文明监管。
第41人民检察院的减刑,假释的少年罪犯,在执行的句子和其他活动暂时的监督。满足的减刑,假释,的法律临时执行监狱条件外,应被推荐到人民法院的监狱管理机关提请执法机关;发现提请裁定,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实践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临时在监狱外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有关当局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关闭管道,排水管道或不实施诫勉青少年罪犯在社区措施应提出整改意见。
章五未成年人案件,刑事申诉
40第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刑事上诉案件和刑事案件补偿。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赔偿案件的刑事上诉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43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上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代表,陈述或借口,仔细检查,核实的情况下找到的证据和线索了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案件审查如何处理,对未成年人应该是面对面服务??的法律文件,法律宣传,说服教育,最终做出的决定。
第44条审查纠正未成年人刑事上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45条,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赔偿应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和高管薪酬的决定。
第六章附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转介至第4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十四年的涉嫌犯罪行为年龄,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并呼吁在诉讼过程中反映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性规定十四岁,未满18岁的人。

第47条的年龄,犯罪行为,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第二天的生日,为全××岁。
负责解释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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