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投靠妻子入北京非农业户口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丈夫投靠妻子入北京农业户口受理条件:
(1)城六区:结婚须满8年;远郊区:结婚须满5年;
(2)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3)被投靠人系本市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3、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 35 周岁,且结婚满 10 年;
(2)申请人年满 40 周岁,结婚应满 5 年;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为残疾人(残疾指生活难以自
理,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武疯子一
般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一、办理需要的材料
1、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投靠妻子入北京非农业户口需要的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2、丈夫投靠妻子入北京农业户口需要的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乡(镇)以上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处罚决定;
(6)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3、残疾人员夫妻投靠需要的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
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残疾一方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4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肢体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疾照片;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
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
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
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7)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8)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10)民警调查报告(对残疾一方的残疾程度,是否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
(11)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办理机构
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其他区的,在户籍地派出所。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户政业务-丈夫投靠妻子入农业户口(查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