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本所报告该事项。经本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