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由职工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另一份其中重复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08年如果还在北京的社保账户里缴费,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了,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那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
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另外:目前国家规定,社保账户只能又缴纳地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按照刚才的例子,也就是说您只能把山东和上海的社保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在一起。
扩展资料: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