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交社保,如果已经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是可以使用医疗保险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发的医疗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费不足24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前(含补缴当月)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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