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退的。
学生退学费规定(摘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一)学费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扩展资料: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地税局: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办学形式和教育周期的多样化,学生退学(幼儿退园)退费问题日益突出。退学退费关系到学校、学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收退费行为。
根据黑教联[200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办中小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班费,高中学费、班费按学期收取,在每学期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费。其中:杂费、借读费不能重复收取;看护班费、热饭费、住宿费、自行车看管费、微机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一次性预收。
教材费提前一学期预订预收,按课本实际价格,多退少补;活动费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合理成本,合理次数为依据进行收费。
以上各项收费,应开具有效票据。其他收费不能开具有效票据的,如班费、活动费等应在学生家长会上明确公布。如若开学前退学,如果退费;开学后退学,原则上不予退费。
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和审批的具体标准收费。在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本学年学费,并出具有效票据,不得跨学年一次性预收;普通高中自费生的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收取,如家长自愿一次交齐的,学校应给予不低于5%的优惠,严禁强制学生一次性交齐学费。
学生因某种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家长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时,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确定返退学费、住宿费等额度。
开学上课前退学,如数退费。已上课10天以内的(含10天),按学期收费标准95%退费;已上课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学期收费的90%退费;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
二、 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年度收取,不得强制学生跨学年一次性预收。在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通勤费等,收费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如家长自愿一次性交齐学费的,学校应给予不低于5%的优惠。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在原校继续学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家长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时,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确定返退学费、住宿费和通勤费等的额度。开学上课前退学,如数退费。已上课10天以内的(含10天),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退费
;已上课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学期收费的90%退费;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