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现代市场经济有不同的分类。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1年《转换到市场经济》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成功的市场经济的三种体制模式:美国、英国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又称自由市场经济;日本、法国的行政管理导向市场经济体制;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一、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特征
一谈到西方市场经济,人们自然首先考虑到的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因为他们既重要、发达,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一谈到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市场经济,人们又往往比较重视研究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诚然,这些特殊性确实是显著而重要的,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但是,从借鉴的角度出发,更重要的是探讨它们的共性。
(一)社会经济制度方面
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的经济体制都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而在私有制经济中,都是以私人垄断企业为主导。
在美国、日本、德国经济中,国有部分约占1%-10%不等,合作社所有制、工会所有制的份量更小,其余80%-90%以上均属私有制。而在私有制经济中,中小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占80%-90%甚至更多,但它们毕竟是从属的。例如在日本制造业中的中小企业,60%以上同大企业有承包关系。在美国20万家工业公司中,最大的50家占了全部工业资产总额的49%。[1]在日本,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业)有175万家,其中资本额在1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有2195家,仅占公司总数的0.13%,但它们占了全部法人企业资本总额的41.4%。[2]在德国将近4.4万个工业企业中,千人以上的大企业只有1000个,占企业总数的2%,但它们却占了销售总额的44%。[3]这里我们之所以突出大公司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影响和作用实在太大,太重要。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概括说,大多数国家都是依靠几十个工业集中区和几百家公司提供大部分出口产品,提高生产率和国民生活水平的。
(二)社会经济机制方面
在社会经济机制方面,都以市场竞争为基本调节手段。在对待竞争的问题上,美国、日本、德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三种体制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下述两方面:一是都强调竞争的重要性,同时又都看到个人和企业(特别是私人垄断企业)有一种排斥竞争的本能,因此不能寄希望于其自发存在的竞争秩序,而是重视建立人为的有序的竞争。二是为了建立这种有序的竞争,不仅要直接制订若干必要的调整竞争秩序的法规,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等,而且还要间接地为建立有序竞争创造重要的条件,例如币值稳定、市场开放、契约自由等。
西方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特别重视竞争,致力于保护竞争,把它看成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德国的路德希·艾哈德说:“竞争不可分地是市场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它最内在的要素,排斥、损害或阻碍竞争都必然导致根本毁坏这种制度”。在他们看来,竞争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多方面作用。这些作用可以归结为取得成就、实现民主和达到协调。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有两大任务,即保证最大成就和分散经济权力”。[4]“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的,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5]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过程是由个人和企业在市场上按供需状况自由地进行决策。这些分散决策的协调也要通过竞争。这种通过竞争协调经济发展的思想,出自于斯密的理论。在斯密看来,人的利己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调节力量,但这种调节力量只有在竞争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有益于公众的作用。
他们同时也认识到,经济本身对竞争往往是不感兴趣的,而且总是力求通过垄断和价格与市场的协定等来削弱和排除竞争。经验表明,国民经济中的竞争原则不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贯彻,它必须通过一种国家规定的“人为秩序”加以保护。这就是西方一系列反垄断法和相应的国家机构出现的原因。然而,为了形成有效的竞争秩序,人们还必须作出种种努力间接地为此建立必要的框架条件。例如,正确运用货币政策。在竞争秩序里,货币政策起着首要作用。如果不能成功地保证一定的币值稳定,一切实现秩序的努力都将白费,因为,通货膨胀将会严重干扰价格的调控机制和信号功能。又如,必须开放市场。封闭供求意味着企业削弱或者完全取消市场上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封闭市场,就是犯法,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再如,契约自由是开展竞争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家庭和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何时何地买卖何物的情况下,竞争才能正常运行起来。
(三)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
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相当接近。资产阶级国家同时履行阶级职能和社会经济职能,这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二战后的新现象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都大大增强了。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考虑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时的基本目标,和在制订社会经济政策时所提出的目标都大大提高了。
战后,美国、日本、德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思路主要是:首先,国家的任务主要是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创造框架条件,而不是自己直接从事经济生产活动;其次,针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竞争所必然带来的三大弊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结构的不协调以及社会的极大不公),以及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种种矛盾冲突,力争加以缓和。据此,它们提出了三个层次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第一层次是社会政策目标,即所谓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可以称之为最高目标。第二层次是经济政策的一级目标,包括经济自由、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第三层次是经济政策的二级目标,这里指通货币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公平分配等。
为了遵循上述基本思路和达到上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战后美国、日本、德国都发展或完善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包括竞争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等。所谓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大大增强,主要就是通过这些具体的政策得到体现的。可以说,它特别集中地反映在一项指标上,即国家财政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战后比战前都数倍地提高了。1937年,美国的这一指示为8.5%,日本为11.6%,1952年联邦德国为15%;1988年,美国上升到36.3%,日本为32.9%,德国则为46.6%。[6]当然,在运用这些政策工具时,各国在“配方”和“剂量”方面还是有不少差别的。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
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前途方面,总的说来是在日益相互接近、彼此靠扰。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各有长处和短处。人们普遍认为,美国、英国更多的强调“自由”,而相对较少社会福利;德国、法国和北欧一些国家比较重视社会福利,但相对缺乏“自由”;日本则两者都不足。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它们各自都将弥补自己的欠缺,三者的差异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
我认为,对于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发展前途,可以作另一种描述。是否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阶段(或者说自由竞争阶段);以私有大企业为主的阶段(或者说私人垄断阶段);大企业+大政府的阶段,即由大企业和大政府一起主导社会经济生活。这里的“大政府”,不仅是指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数量比过去扩大,更重要的是指政府权力和职能的强化和扩大。然而,在第三个发展阶段中的“大政府”,往往是官僚主义的、效率欠缺的;“大企业”则是过分追求利润,既忽视社会责任感,又缺乏民主精神。现在正在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它将依然是“大企业”+“大政府”,然而这里的“大企业”和“大政府”都将逐步比过去有所改善。西方市场经济虽然有种种弊病,但从大方向看,它们在继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