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应办理注销手续,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
第三十六条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