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2012]40号公告,政策性搬迁的问题,求会计账务处理上及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问题

2020-09-24 财经 101阅读
新办法规定今年10月1日为其生效起始日期,凡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搬迁且进行了税务处理的,按118号文件进行处理,否则,一律按照40号公告规定执行。不过2013年元旦前是可以抵的,后是不可以抵的,《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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