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概念也是不统一的,有的把公安的刑事侦查部门也归为司法机关;有的干脆只把法院列为司法机关。通常是指法院、检察两机关。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个人认为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护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当然了这是个见智见仁的话题。
2、改革必须有突破口,饭要一口一口吃,事要一件一件办,这是一家之言,大家可以探讨。
找准突破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即纳入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在司法改革的具体表述上,十五大报告的表述是“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报告的表述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的表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到十八大报告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了一种坚持不断、层层递进的司法改革推动路径。具体说来,这种递进式的表述至少昭示了三点内容:
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不会变。相反,更加全面,更加清晰,更加宏大。二是司法改革的决心不会小。相反,更加坚定,更加持久,更加自信。三是司法改革的措施不会少。相反,更加广泛,更加自主,更加灵活。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涉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改到今天,似乎遇到了瓶颈问题。那么下一步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的考虑是:找准突破口,扫清内外障碍,推动司法制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
我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可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第一,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一支能够当之无愧地享受高地位、高待遇、高权威的法官队伍,打牢司法公正与公信的组织基础。法官的素质决定正义的质量。要保证法官的质量,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司法职业培养制度,把两年的司法职业训练作为进入法官职业的前置条件;二是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形成法治的同盟军;三是建立与法官素质、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以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探索法院经费和法官的两级管理模式,将审判工作与管理工作严格分离,减少司法对地方的依赖和对内部的依赖。实际上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经过了长期研讨,不论是曾经提出过的全国统管说、上提一级管理说、两级管理说,其核心都是让人民法院摆脱地方干预和内部影响,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第三,以确保审判独立为突破口,从观念上扫清障碍、消除误解,从制度上加强保障和监督,消除人情关系、物质利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提供前提条件。
第四,建立以外部标准为主、内部标准为辅的司法评价机制,平衡司法评价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塑造和引领着全体司法人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事业。